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70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7日)
深地税发〔2000〕7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0〕70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